來源:鹽田區(qū)科技創(chuàng)新局發(fā)布時間:2025-02-16
根據(jù)《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(fā)計劃管理辦法(修訂)》第十四條,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(chuàng)新性科學研究的能力,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,能實質(zhì)性參與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,并承諾保障充足的時間投入。原則上項目負責人須來自項目牽頭單位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,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:
?。ㄒ唬┧鞒值氖≈攸c領域研發(fā)計劃項目尚未驗收結題的;
?。ǘ┲鞒制渌悇e省級科技計劃項目(平臺類、普惠性政策類、后補助類項目除外)3項以上(含3項)且均未驗收結題的;
?。ㄈ┧鞒质〖壙萍加媱濏椖坑馄谝荒晡打炇战Y題的。
政策鏈接:http://gdstc.gd.gov.cn/zwgk_n/zcfg/gfwj/content/post_4656376.html
相關稿件:
掃一掃在手機上打開當前頁